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财教〔2005〕48号 2005年9月16日)
为了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加强和规范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和安全运行,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和《财政部、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
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教〔2005〕77号)精神,我们制订了《湖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湖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奖励扶助金”)管理,确保奖励扶助金安全运行,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和《财政部、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
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扶助金是中央和地方财政设立的对符合条件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奖励扶助金实行“国库统管、分账核算、直接补助、到户到人”的原则。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四条 建立奖励扶助金“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制度运行机制。奖励扶助金的发放和管理必须接受财政、人口计生、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