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情况”因素,权重10%。是指根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核评比标准考核确定的某市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成绩,以反映该市州社会治安的总体情况及公检法司部门工作的努力程度和效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核成绩越好,得到的政法奖励专款越多。其差异系数计算公式如下:
3.“政法专款管理水平”因素,权重30%。该因素通过对一个市州政法专款的管理以及安排市州级配套资金情况,反映一个市州的政法专款管理水平。高于全省平均水平越多,获得的政法奖励专款越多。该项因素下设2小项因素。
(1)“政法专款管理工作考核成绩”因素,权重20%。是指根据财政部对政法专款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中央政法补助专款项目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湘财行〔2004〕6号)精神,由省财政厅每年考核确定的各市州政法专款管理工作的成绩。考核成绩高出全省平均水平越多,得到的政法奖励专款就越多。其差异系数计算公式如下:
(2)“市州级配套资金”因素,权重10%。是指某市州实际到位的配套资金与按规划应安排的配套资金的比率,以此判断一个市州在财力许可范围内对政法专款市州级配套的重视程度。重视程度越高的市州,获得的政法奖励专款越多。其差异系数计算公式如下:
4.“政策性因素”,权重10%。是为体现国家财政管理政策以及政法工作政策要求而设立的因素。每年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越是符合国家政策要求的,得到的政法奖励专款越多。
(二)“以奖代补”政法专款分配数额
某市州差异系数总和=∑(各项因素差异系数×各项因素所占权重)
某市州分配额=全省“以奖代补”专款总额×某市州差异系数总和÷全省各市州差异系数总和
四、“以奖代补”政法专款的管理要求
(一)“以奖代补”政法专款的下达。“以奖代补”政法专款是中央政法补助专款的组成部分,由省财政厅按上述“以奖代补”方式计算出各市州的分配数额(用基年的数据作为计算下一年“以奖代补”数额的依据),按照装备补助专款、维修补助专款以及办案补助专款三部分下达市州财政局。
(二)“以奖代补”政法专款的使用管理。“以奖代补”政法专款下达后与其他政法专款合并使用、管理和监督,可适当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市县共建项目。其中:装备补助专款和维修补助专款实行项目管理,由市州财政和政法部门在省财政下达政法专款总额内,按规定的使用范围和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年度项目规划,报省财政厅审批后执行;办案补助专款由财政部门和政法部门根据本年度需要办理案件的任务量,结合上一年度实际办、结案件情况,按照统一管理、保证重点、据实核拨的办法,用于基层政法部门的办案经费开支。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政法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或抽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三)“以奖代补”政法专款分配因素的收集和整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以奖代补”政法专款分配因素的数据收集和整理工作,尤其在填报《政法部门基本情况统计报表》过程中,财政部门要按照认真、细致、负责的态度,严格审核、把关,确保报送的数据真实、准确、及时。省财政厅将对各地报送的《政法部门基本情况统计报表》真实性进行审核,对数据失实、弄虚作假、瞒报漏报的,一经发现,即扣减该市州的政法专款分配数。对因数据报送不及时而影响政法专款分配时间的,将相应扣减该市州的政法专款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