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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经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经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财行〔2005〕23号 2005年9月12日)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切实做好人民陪审员费用的保障和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经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05〕72号)精神,就我省人民陪审员经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民陪审员费用是指人民法院为保证人民陪审员履行规定职责所必需的、直接用于人民陪审员的各项开支,包括交通补助费、培训费、资料费、无固定收入人民陪审员的生活补助费、其他费用。
  交通补助费是指人民法院对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培训活动而支出的交通费用的补助。我省人民陪审员的交通费每人次按20-5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各地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既不能造成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增加个人负担,也不能将此项补助作为增加人民陪审员收入的一个来源。
  培训费是指人民法院按规定组织的人民陪审员岗前培训和任职期间审判业务专项培训活动所开支的场地租用费、聘请教师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以及人民陪审员在培训期间食宿费等费用。各级人民法院必须定期举办“人民陪审员培训班”,以提高人民陪审员审判业务素质。增强审判业务技能,每年至少培训一次,培训经费按在职干警同等标准列支。
  资料费是指人民法院为人民陪审员提供有关报刊、简报及最新法律书籍等开支的费用。我省人民陪审员的资料费按每人每年300-500元标准予以补助。
  无固定收入人民陪审员的生活补助费是指对无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审员按其实际参加审判活动、培训活动的工作日参照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货币工资水平计算给予的补助。无固定收入人民陪审员的确定及补助具体办法由各市州县法院、财政部门研究制定。
  其他费用是指人民法院按规定对人民陪审员的表彰、奖励以及其他与人民陪审员履行职责有关的所必需的费用。各级人民法院要对人民陪审员进行考核,对成绩突出的要给予表彰、奖励。
  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无法按时回家或回原单位就餐的,人民法院要为其提供在本院职工食堂就餐的便利条件,并享受与本院职工同等的就餐待遇,法院没有职工食堂的,应参照当地差旅费标准给予其误餐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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