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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行政基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行政基建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单位不得随意变更概算,确因不可抗拒因素需调整概算的,必须提前2个月向省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概算调整资料,经省财政厅审查报批后下达概算调整文件。项目单位擅自调整概算,由此造成的资金缺口省财政厅一律不予安排。
  第七条 行政基建项目的工程概(预)、结(决)算由省财政厅负责审查。
  1.项目单位必须将施工图概(预)算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报送省财政厅审查,其审查结果作为办理工程款拨付的依据。
  2.项目单位必须将施工图纸、竣工图纸、设计变更、现场签证、隐蔽工程记录等结算资料报送省财政厅审查,其审查结果作为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第八条 省财政厅按照年度基建投资计划(预算)和工程进度核拨建设资金,并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没有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由项目单位填报《基建资金用款计划》,省财政厅核拨资金。
  1.项目单位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按规定的开支范围与标准执行,建设资金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和维修项目以外的开支。
  2.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搞好财务核算,及时向省财政厅报送年度决算报表。
  第九条 项目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2个月内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省财政厅进行审核。对审减的概算内行政基建投资,经省财政厅审核批复后,相应核减行政基建计划,并按资金来源比例归还原投资方。
  第十条 行政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经省财政厅审核批复后,项目单位应及时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和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第十一条 逐步推行行政基建项目代建制度。由省财政厅组织统一招标确定代建单位。代建管理费用原则上不得超过现行的基本建设管理费用。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省直行政机关办公用房存量的调整工作,对办公用房确有困难的,应首先考虑从现有行政机关办公用房存量中调剂解决;同时要加强对行政基建中的政府采购等相关管理工作的监督。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本办法。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监察厅负责对有关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单位,要视情节轻重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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