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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行政基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行政基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财行〔2005〕18号 2005年7月27日)


  为进一步规范省直行政基建管理,提高基建投资效益,现将《湖南省省直行政基建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
  湖南省省直行政基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直行政基建(以下简称行政基建)管理,提高基建投资效益,节减财政支出,杜绝铺张浪费等现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项目建设的通知》(中办发〔2003〕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基建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办函〔1996〕202号)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和加强省直单位办公用房管理的意见》(湘办〔2005〕14号)精神,结合我省省直行政基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办公用房,应坚持以维修改造为主、严格控制新建办公楼的原则,实行统一归口、统一平衡、控制规模、统一报批。
  第三条 行政基建严格实行项目库管理,项目按新开工项目、在建项目和已完工项目进行分类管理,未进入项目库的申报项目不予安排行政基建计划。
  第四条 行政基建项目的申报、审批:
  1.单位申报:单位必须于每年7月底以前向省财政厅申报下年度拟建项目基建计划,过期不予受理。申报内容包括项目立项申请、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省垂直管理部门的建设和维修项目由省级主管部门汇总后统一申报。
  2.项目初审:省财政厅依据有关政策对单位申报项目进行分类、审查、核实后,列入省直行政基建项目库。
  3.概算审查:省财政厅对项目概算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4.集中报批:省财政厅对经审核的项目进行汇总,于每年9月底前提出项目立项初审意见,集中向省政府报批。
  5.项目批复:项目经省政府批准后,由省财政厅下达立项批复,批复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址、立项理由、建设总规模、建设期限、总投资、资金来源等。
  第五条 行政基建项目通过批准后,省财政厅10月底前下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并列入项目单位的下年度部门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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