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对企业环境行为的统一监督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牵头开展好环保专项行动,及时发现和查处环境违法问题,督办重点案件,并将查处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市发展和计划委员会:加强宏观调控力度,严把新上建设项目审批关,对违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政策的项目不得批准,配合环保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清理。
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监督检查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并提请市政府依法予以取缔、关闭。特别是省政府明令的“四小”(小炼铁、小黄磷、小炼焦、小炼锌)企业,分级立案,分清责任,依法严肃处理。
市监察局:负责对环保专项行动进行监察,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和做法,依法予以纠正。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和安全生产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
市司法局:负责环保法制的宣传与教育,为环保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对维护群众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对在环保专项行动中阻碍公务,干扰正常工作秩序的行为,要做好与公安机关的协调配合工作。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促使企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因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协助执行市政府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吊销相关证照。
市工商局:协助执行市政府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的不法企业依法取缔。
各区县政府要组织有关单位,对决定取缔、关闭的违法企业采取停止供电、供水等强制措施;凡涉及其他部门协同处理的环境违法案件,环保部门在查清违法事实后,有关部门要积极办理;环保部门对涉嫌构成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环保部门要与监察机关建立案件移交和联合办理制度,加大对政府和有关企业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责任追究力度。
六、时间及方法步骤
2005年的环保专项行动分自查自纠、全面整治、总结提高三个阶段实施:
(一)自查自纠阶段(7月中旬)
各区、县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召开动员大会和企业负责人座谈会,进行广泛宣传发动;认真开展清查摸底工作,确定整治重点及挂牌督办企业名单;认真清理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土政策”,并及时予以纠正。7月20日前将自查自纠阶段的工作情况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5161127或 51578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