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认真解决群众反复投诉、反映强烈、长期得不到解决的环境污染问题。要将解决影响群众切身利益的环境污染问题放在重要位置,对近年来群众反映强烈、长期得不到解决的环境问题进行全面清理,采取有力措施集中整治。
3.严查建设项目违反
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行为。继续加大对违法建设项目的查处力度,对未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已经投产的,要依法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在建的要立即停建,限期补办手续,通报批评,经审批后方可继续建设;对没有通过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依法处罚并责令停产治理。限期补办手续;对没有通过“三同时”验收或环保设施不能稳定达标的,一律停产治理。
4.查处生态环境破坏问题。要大力查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矿山生态破坏行为和环境违法案件。重点加强对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内生态破坏案件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案件要予以严厉查处。对未办理环评手续的矿山企业,按规定责令其限期补办相关手续;对环保和安全措施不落实的,要停产限期整改;对不具备矿山开发条件的企业,坚决依法予以关闭。
5.开展饮用水源地专题检查和整治。各县区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彻底清查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情况和水质情况,重点排查向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排放废水的各类污染源和建设项目。对于违反《
水污染防治法》及其细则中禁止排放污染物规定的,要依法责令停业或关闭,限期拆除。
6.继续严厉查处“十五小”及“新五小”企业。对国家明令禁止的“十五小”及“新五小”企业,一经发现,立即取缔。
7.继续开展清理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政策和规定,尤其是干扰、阻挠环境执法的“土政策”。
以上工作,各区县要根据各自实际,确定重点,力求突破。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此次环保专项行动是各级政府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行动;是贯彻以人为本执政理念,提高执政能力的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形成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局面。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下大气力认真抓紧、抓好、抓出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