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制定县级公安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通知
(湘财行〔2005〕8号 2005年6月3日)
根据财政部、
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制定县级公安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意见〉的通知》(财行〔2004〕157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安机关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湘办〔2004〕14号)精神,为切实做好县级公安机关经费保障工作,确保基层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经费需要,经研究,现制定我省县级公安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定保障标准的重要性
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肩负着打击敌人、保护人民、惩治犯罪、服务群众、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使命。省委、省政府历来十分重视公安工作,建立了公安机关经费保障机制,确定了市、县两级公安机关基本支出标准,省财政安排1亿元专项资金补助给县级公安机关,帮助解决县级公安机关经费保障问题。但是,随着我省社会经济的发展,公安工作任务日益繁重,公安经费支出增长幅度较大,特别是人员经费支出增长较快,导致我省制定的公安机关基本支出标准中公用经费所占比重降低。为了确保县级公安机关公用经费得到有力保障,充分发挥公安机关的职能作用,制定县级公安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势在必行。
二、公用经费的开支范围及保障标准
根据财政部、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文字〔1997〕1号)和财政部《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的规定,县级公安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范围分为行政经费、公安业务经费和特别业务经费三个部分。
行政经费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交通费、差旅费、维修费、招待费、福利费、劳务费、租赁费、办公设备购置费、物业管理费和其他费用等。
公安业务经费包括侦察破案费、遣送费、警犬训养费、消耗费(含公安专线租费、交通工具消耗费、侦察设备消耗费、武器弹药消耗费、通信信息设备消耗费)、宣传资料费、教育培训费、治保费、专业补助费、奖励费、业务会议费和其他费用等。
特别业务经费包括特别办案费、特情耳目费、情报费等。
按照以上开支范围,根据前两年我省县级公安机关实际收支执行情况,全省县级公安机关(含由县、农场公安机关改为的区公安分局)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确定为:国扶县和省扶县(市、区)年人均不低于2万元,其他县(市、区)年人均不低于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