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其他因素,是指省财政厅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如自然灾害等。
第五条 中央财政、省级财政专项下达的有特殊指定用途,或明确使用单位的工商行政管理专项补助经费,不按前款方式分配。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专项补助经费必须按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或抵顶其他财政预算拨款。
第七条 对财政部下达的工商行政管理专项补助经费,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研究编制分配方案,并由省财政厅下达经费指标,及时保证经费到位。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专项补助经费中,用于装(设)备购置等应当依法实施集中采购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组织,通过政府采购配置到位。
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专项补助经费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使用工商行政管理专项补助经费,必须接受省级以上财政、审计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各市(州)、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加强对本系统、本单位工商行政管理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对专项补助经费实行跟踪问效,确保专款专用。省财政厅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每年对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纠正和处理。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的单位,限其纠正,并相应减少或取消今后年度专项补助经费。
第十一条 各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系统上年度工商行政管理专项补助经费使用情况的电子文档和书面材料报送省工商局,省工商局应于每年4月底前汇总全省工商系统的使用情况,并按照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要求,于每年5月底前会同省财政厅共同向财政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告。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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