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专项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财行〔2005〕6号 2005年5月4日)
为切实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补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专项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专项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工商行政管理专项补助经费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5〕9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专项补助经费,是指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为加强和促进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专项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基础设施维修改造、基本装备、执法办案以及特殊业务等补助支出。具体使用范围如下:
(一)基础设施维修改造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基层工商部门的办公用房等基础设施维修改造;
(二)基本装备补助经费,主要用于配备交通工具、专用通讯工具、检测仪器等必需装备;
(三)执法办案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开展缉私打假、查处假冒伪劣商品等经济执法任务;
(四)特殊业务补助经费,主要用于突发、重大的特殊紧急市场监管执法任务;
(五)省财政厅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专项补助经费的分配,按照“科学合理、公开公平、保证重点、照顾基层”的原则,采取因素法,统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实际进行分配。具体依据的因素如下:
(一)基本因素,是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基本构成情况,包括编制内实有人数、基层工商所实有数量等;
(二)业务因素,是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业务、执法办案等工作完成情况;
(三)经济因素,是指各市(州)、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依法执收执罚情况、年人平收支水平、财务管理情况、负债情况、基础设施状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