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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教育局关于加强农村中小学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定额标准管理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教育局关于加强农村中小学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定额标准管理意见的通知
(厦府办〔2006〕24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市财政局、教育局《关于加强农村中小学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定额标准管理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关于加强农村中小学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定额标准管理的意见
(市财政局、市教育局)

  为了切实保证我市农村中小学的正常运转,进一步提高农村中小学的教育教学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通知的实施意见》(闽政[2006]9号),经研究,现将我市农村中小学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村中小学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实行统一的基本定额标准

  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定额标准是按照中小学在校学生人数由教育支出安排用于保证学校正常运转的基本定额标准。为加快缩小城乡差距提供公平、公正的学习条件,按照省财政厅、教育厅对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定额管理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全市农村中小学实行统一的定额标准。经过测算并结合相关区的财力状况,核定我市农村中小学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定额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350元,中学每生每年450元(均包括免除农村学校义务教育学生学杂费所增支的部分)。上述标准为农村中小学预算内公用经费基本定额标准,相关区原执行的标准高于本规定的应继续按原标准执行,不得降低。根据各区的经济承受能力,海沧、集美两区要在2007年达到或超过全市的生均经费平均水平;同安、翔安力争在两年内达到全市的生均经费平均水平。有条件的镇中心学校要率先按城镇生均经费标准安排经费。

  二、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必须严格支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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