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落实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编制,配齐专职工作人员;建立防火办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机制,确保其发挥职能作用。
第八条 各区应制定《年度森林防火宣传方案》,每年春季和秋(冬)季森林防火期各开展一次森林防火宣传活动。
第九条 实行疏堵结合的火源管理办法,组织制定本辖区林缘田边易燃物计划烧除实施方案和规程,积极开展计划烧除工作。
第十条 严格执行《厦门市森林火险预警响应状态实施细则》和《福建省森林防火值班暂行规定》,切实抓好落实。
第十一条 建立森林火灾扑救应急机制。制定完善《森林火灾扑救预案》,每年应组织一次以上扑火预案演练和扑火安全、技能培训。
第十二条 各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森林防火预防和扑救经费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确保满足工作需要。各区要按规定落实市下达的森林防火设施建设配套资金。按质按量完成上级下达的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三条 区要建立并保持一支15-30人的专业扑救队伍;镇(街)要建立一支40-80人的半专业扑火队;行政村组建一支义务扑火队。对扑救队员配备必要的扑火装备。建立军警民共建扑火联防机制。建立扑救物质储备库,储备一定数量的扑救装备。
第十四条 森林火灾扑救应做到“打早、打小、打了”,及时控制火灾蔓延,最大限度地控制单起火灾面积和损失。凡发生森林火灾,所在地的镇、区应逐级启动扑救预案,组织充足力量迅速予以扑灭。要求森林火灾8小时内扑灭率达到90%;林火扑灭后复燃率不超过发生总数的5%。
第十五条 各区林业局、森林公安机关要加大对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力度,年度查处率达到80%以上。
第十六条 森林防火责任书实行年度考核制,在各区自查的基础上,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检查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