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关于厦门市森林防火责任书实施细则的通知
(厦府办〔2006〕25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制定的《厦门市森林防火责任书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厦门市2006-2010年森林防火责任书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06-2010年森林防火责任书的通知》(闽政文〔2006〕132号)要求,进一步强化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负责制,切实做好“十一五”期间森林防火工作,有效保护我市生态环境和森林资源,维护林区的和谐稳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强化管理、落实责任、依法治火”的方针。
第三条 森林防火工作总体目标。森林火灾发生率和受害率不突破省控指标,即受害率:生态林控制在0.5‰,商品林控制在1‰;发生率:生态林控制在0.5次/万公顷,商品林控制在1次/万公顷。不发生重大以上森林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
第四条 各区人民政府应将森林防火责任书下达到镇,并制定工作目标实施细则,每年12月份对镇(街)森林防火责任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通报考核结果。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按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制定的《森林防火责任书考核奖惩办法》,于每年12月底前组织对各区进行考核通报。
第五条 各区应制定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分片包干责任制,分片包干责任人需参加责任区召开的森林防火工作会议。每年春季和秋(冬)季森林防火期各组织开展一次森林防火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
第六条 健全完善《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责任追究制度》,并严格执行。对本辖区内发生的重、特大或造成人员死亡及扑灭时间超过12小时的森林火灾做到“四不放过”,即做到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