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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


  二、严厉打击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各级政府要建立完善公安等部门和电力企业紧密合作的政企长效机制,依法有效打击和防范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公安机关对辖区内发生的危害性大、影响恶劣的盗窃、破坏电力设施重点案件,要集中力量,加大侦办力度,尽快破获;对已经抓获、定案的犯罪分子,要依法尽快处理。各有关部门对违章施工、违章乱建等损坏电力设施、危及电网安全运行的行为要及时制止,依法实施处罚或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要进一步加强对废旧金属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全面清理整顿物资回收、废品收购站点,打击收赃、销赃行为,堵塞销赃渠道。对非法收购电力专用器材和物资的要加大查处力度,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要调动各方积极性,实施群防群治,供电企业要公布打击电力设施违法犯罪的举报电话,建立健全维护电力设施安全的奖励制度,对破获重大案件提供重要线索或举报有功、有立功表现的要给予一定的物资奖励。

  三、加强电力设施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各级政府要加大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力度,建立、完善电力设施保护区制度。电力行政管理部门、电力监管部门要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区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督促指导电力企业在必要的架空电力线路、铁塔或电力电缆保护区、跨越重要公路公共设施和航道的导线,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并标明保护区的安全距离和相关的保护规定,同时要定期组织检查。土地、规划管理部门对位于电力保护区内的基建项目进行审批前,应会同电力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批准。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督促工程施工企业建立统一的工程施工预先公示机制,将施工范围等相关情况提前告示有关电力设施产权单位,并在施工中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避免影响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各级政府要责成有关部门和企业建立健全处置电力生产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完善预警机制,在电力设施遭到破坏时迅速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尽快修复损毁设施和线路,确保电力安全和可靠供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电力保护区内种植桉树、竹子等高杆、速长植物,并应积极协助电力部门对已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新种植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无偿予以砍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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