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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督查工作的通知

徐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督查工作的通知
(徐安办〔2007〕24号)


各县(市)、区安委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7月份市安委会在全市开展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从目前各地、各单位上报材料看,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对这次专项行动高度重视,部署早,行动快,企业、单位积极响应,上下联动,稳步推进。但在安委办督查中也发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少数地区和单位重视不够,抓得不紧,统计和上报信息滞后;一些单位工作不扎实,走过场;极个别的单位甚至还不知道这次专项行动;部分地区和部门还没有组织专项督查工作。对此,为进一步做好下一阶段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迎接国务院安委会的督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市安委会确定的任务和目标,迅速进行一次再部署、再动员、再推动、再落实,逐级深入细致地开展工作,突出抓好基层和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不留盲区,不留死角,全力做好隐患自查自改工作。
  二、各地、各有关部门、各安委会成员单位要严格按照《关于下发〈徐州市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徐安办[2007]15号)和《关于转发〈国务院安委办关于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徐安办[2007]19号)的要求,组成督查组,对所管辖行业的企业认真开展督查工作。对企业自查隐患整改情况,对照统计数据逐一核查,做到心中有数,对发现的隐患要建档立案、跟踪落实整改并及时汇总上报。
  三、进一步加快治理,狠抓隐患整改落实。各地、各部门对检查、督查中发现存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 要责令其立即整改,对认定的较大以上事故隐患进行分级挂牌,跟踪督查整改;对前期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已下达整改令的,要进行按期组织复查;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仍然违规冒险生产的,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决不手软;对一时难以治理的,责令企业按照“三定”( 即定整改责任人、定整改措施、定整改时限)的要求制定整改计划,落实防范措施。对一些整治难度大和危险程度高的隐患,要专题研究,重点解决。涉及到多个部门的要加强协调,组织力量,整合资源,合力整改,确保每一个查出的隐患都能得到有效治理,把事故消灭在萌芽之中。对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不力、进展迟缓的单位和企业,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排查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从重从快处理。
  请各县(市)、区安委会和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在9月10日前将贯彻落实情况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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