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技术标准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7)交货时间不合理,排斥潜在供应商;
(8)只允许生产厂家投标(特殊采购项目除外);
(9)分包中有不同行业产品,又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10)采用打分办法,评分标准未载明;
(11)要求中标单位另行交纳履约保证金。
5.对采购量大,一家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如期供货的采购项目,应事先在采购文件中予以分包,不得在评标过程中临时自由拆包,分包或单一品目只允许确定一家中标供应商。
三、采购文件发售阶段,代理机构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1.提供项目采购文件阅读样本,让供应商明确采购项目的具体内容及要求,以确定其是否购买采购文件。
2.审查供应商资质。代理机构在发售标书时,必须对供应商商务资质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资质要求的供应商不得发售采购文件,对符合要求的,不得拒绝发售采购文件;
3.从信息公告之日起至开标的前一天,均应对外发售采购文件,不得擅自缩短采购文件发售时间。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节假日不售标书的,发售标书的时间应顺延。
4.信息公告发布前,代理机构不得对外发售采购文件。
四、规范开标和评标程序
1.代理机构要明确专人做好开标、评标的接待、服务工作,努力为采购当事人创造和谐的投标环境和氛围。
2.代理机构必须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准时开标,不得随意推迟开标时间。
3.代理机构必须确保评标在封闭的状态下进行。除评标委员会成员、参与现场监督的相关监管部门人员、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评标现场。
4.评标开始前,采购代理机构应对招标文件中涉及废标、无效标等有关重要内容予以宣读,提请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核对资格性和符合性检查有关条款,确保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进入比较与评价程序。
5.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打分,由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在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其他分值确定之前,代理机构不得公布。
6.代理机构应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打分进行复核,发现评委在同一项目打分的分值差别较大时,应按照评标办法进行检查,以避免出现错误。
7.代理机构除指定专人负责记录评标情况外,必须对评标现场进行全过程摄像、录音,并将相关资料存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