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行为规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财购〔2005〕14号 2005年10月26日)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及《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等政府采购有关规章制度,维护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采购活动的合法、有序进行,现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行为规范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规范业务代理范围
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计划及政府采购目录确定的范围代理政府采购事项,不得接受无政府采购计划的项目。属于政府采购通用目录范围内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由集中采购机构代理。政府采购社会中介代理机构不得接受通用项目的政府采购业务委托,签订的委托协议一律无效。
二、规范采购文件制作
1.代理机构应依法审核采购人提出的采购需求,对采购单位在采购文件中提出的不合法要求应予拒绝,并负责做好解释工作。采购文件中不得以任何不正当的理由限制和排斥潜在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特定项目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
2.所有采购文件封面必须载明答疑人姓名和电话,以方便供应商对项目有关问题的咨询。答疑人应当熟悉采购项目情况。答疑人一般应明确为采购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也可以是代理机构负责该项目的工作人员。
3.技术复杂、采购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项目(办公自动化设备、汽车除外),代理机构必须邀请3名以上专家对采购文件的技术参数进行论证,并出具书面论证意见。代理机构对采购文件的合法性负全部责任,采购文件中出现不合理条款和歧视性内容的,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将依法追究代理机构责任。
4.采购文件中不得出现下列内容:
(1)采购文件的售价超出国家有关部门规定;
(2)开标时间与法规不相符;
(3)指定货物品牌或投标人(单一来源方式除外);
(4)未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指定采购进口原装产品;
(5)技术参数中有个性化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