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有关事项的通知
(湘财购〔2005〕8号 2005年7月11日)
为了加强对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方式的管理,规范采购人选择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行为,现将非公开招标方式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按照有关规定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因法律规定的特殊原因,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方式的情况。
二、申报程序
采购人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因法律规定的特殊原因,要求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省或市州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申报《非公开招标方式审批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审批表),说明依法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理由,不得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转报。
三、审批程序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在收到审批表后五个工作日以后,十个工作日以前书面批复是否同意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四、实施程序
(一)邀请招标方式的采购实施程序
1.邀请招标采购活动中的时限规定
(1)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接受委托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应当在“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www.ccgp-hunan.gov.cn)上,也可同时在财政部指定的其他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
(2)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以前,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
(3)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2.受邀投标人的产生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随机选择投标人的过程必须公开,须在采购人代表、报名供应商的监督下进行。随机选择的结果经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代表及全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签字确认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3.评标委员会的产生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令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令)的规定确定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