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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纳入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9月27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27日)宣布失效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纳入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财库〔2005〕25号 2005年12月31日)


  根据《湖南省国库集中支付核算改革试点方案》,我们于2004年4月和2005年1月分别将纳入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省直48家一级预算单位及其所属173家二级预算单位的预算外资金纳入改革范围。为全面推进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按照《湖南省预算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经研究,从2006年1月1日起,省直预算单位纳入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全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现将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预算外支出账户问题
  1.按照规定,预算内、预算外资金均通过一个“零余额账户”支付,单位不再另行开设“零余额账户”。各单位原批准设立的预算外支出账户原则上必须在2006年1月31日前撤消,并将有关销户情况证明报财政厅国库处。
  2.到期销户时,账户上没有使用完的资金,应全部缴入省财政特设专户。
  (户名:省财政厅账号:41806059708093001开户行:中行芙蓉支行),并将缴入资金的预算外支出科目分别报送我厅国库处和有关部门预算处,待核对有关数据后,再增加单位用款额度,从网上支付。
  二、收入计划问题
  2006年省级预算单位的收入计划指标数,将依据2006年的部门预算文本导入《金财网》,各预算单位应将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基金、罚没收入和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事业性收费、其他非税收入严格区分开来。对本年度收入计划力求完整,准确估算单位的收入情况,保证预算顺利执行。
  三、年终节余资金问题
  2005年各单位在财政专户的节余资金,通过年终账务核对工作完成后,由各部门处依据核对后的节余数,由部门处以厅函的形式予以追加,并登录上网。
  四、计划申请和资金拨付问题
  纳入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程序,与预算内的程序基本一致。各预算单位应按年度预算和收入进度申请用款,国库处则根据预算单位非税收入上缴财政专户的实际收入批复用款额度,额度批复后,各单位必严格按照《湖南省预算单位财政国库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办理相关的支付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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