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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税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出口退税负担机制调整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税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出口退税负担机制调整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湘财预〔2005〕179号 2005年9月8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的通知》(国发〔2005〕25号),保证出口退税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口退税负担机制调整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05〕438号)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出口退税负担机制调整后有关预算管理事宜通知如下:
  一、经国税机关审批后,自2005年1月1日起办理的出口货物退增值税(含出口货物“免、抵”增值税税额,下同)中属于基数部分的退税额,继续由中央财政负担;超基数部分的退税额,由中央和我省原按75∶25比例分担改按92.5∶7.5的比例分担。中央对我省的出口退税基数维持不变。我省将在维持市州原出口退税基数不变的基础上,按属地原则下放原省属外贸企业和增值税地方部分为省级收入的企业的出口退税基数。各市州调整后出口退税基数的具体数额由省财政厅另行下达。
  二、从2005年1月1日起,出口货物退增值税按下列方式办理:
  (一)从2005年9月8日起,由国库退付的出口货物退增值税统一从中央库款中退付;“免、抵”的增值税按75∶25比例分别调增中央和地方“免抵调增增值税”(科目编码010151),并按“免、抵”税额调减中央“免抵调减增值税”(科目编码010302),同时将免抵调增增值税的25%部分由中央国库划入地方国库(企业增值税地方部分为省级的,“免抵调增增值税”25%部分调增省级收入,其他则调增市州收入)。“免抵”调库的其他办法继续按省财政厅、省国税局、人行长沙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湘财预〔1998〕40号)执行。
  (二)2005年9月8日以前已经办理的出口货物退增值税,各级财政、国税和人民银行国库部门要进行账务调整。账务调整的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国税局、人行长沙中心支行另行制定。
  三、2005年以及以后年度出口货物退增值税中应由市州财政负担的部分,由市州财政在年终专项上解省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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