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商业企业组织结构调整后有关财税问题的通知
(湘财预〔2005〕139号 2005年3月22日)
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的要求,2004年起我省烟草商业企业实施组织结构调整,取消县级烟草公司的法人资格,成立县级营销部,由市州烟草公司统一管理、集中核算。根据国家财税法规,现就组织结构调整后烟草商业企业的有关财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税征管问题
1.关于税务登记管理:组织结构调整后,市州烟草公司的税务登记和税收征收管理由市州烟草公司所在地国税局负责,各营销部的税务登记和预缴增值税的管理由营销部所在地国税局负责,各营销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暂予以保留,未实行组织结构调整的市、县级烟草公司的税务登记和征收管理不作变动。
2.鉴于市州烟草公司所属各县(市)营销部不再具备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改制后的烟草商业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为各市州烟草公司,纳税地点为市州烟草公司所在地。
在取消县级烟草公司法人资格过程中,各地国家税务局应积极参与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认真做好企业所得税清算工作。原县级烟草公司所在地国税机关和市州烟草公司所在地国税机关应做好相关事项的衔接工作,对亏损弥补、潜亏处理的税前扣除和资产的计税价格的确定,应严格按现行税法规定办理。
3.增值税由市州烟草公司统一核算,由各营销部按计算分摊的增值税税额就地预缴,然后由市州烟草公司统一向其主管国税机关汇总申报和税款结算。采取分摊计算的各县(市)营销部预缴增值税如与其实际实现增值税水平差异幅度较大,可由市州国家税务局会同财政、烟草等部门对方案进行调整,并报省国家税务局备案。
分摊计算公式为
①当月各县(市)营销部应预缴增值税=(当月全市州应纳增值税-市州本级烟叶差价收入部分增值税)×县(市)分摊比例
②市州本级烟叶差价收入部分增值税=市州本级实现烟叶差价收入×13%(复烤烟叶为17%)
③各县(市)分摊比例=各县(市)营销部实现的卷烟及烟叶收入÷(全市州实现卷烟烟叶收入-市州本级实现烟叶差价收入)
④当月市州本级应缴增值税=当月全市州应纳增值税-各县营销部应预缴增值税
各县(市)国家税务局应对取消法人资格的县级烟草公司进行税款结算,对各县烟草公司并账前有账面增值税留抵税金的,并入市州烟草公司统一核算;有多缴增值税的,由市州烟草公司在向下分摊预缴增值税时予以扣减;有欠税的,及时补征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