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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出口退税“免、抵”未调库影响地方财政收入有关账务处理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出口退税“免、抵”未调库影响地方财政收入有关账务处理的通知
(湘财预〔2005〕37号 2005年3月11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国发〔2003〕24号)和《财政部关于下达出口退税免抵未调库影响地方财政收入资金的通知》(财预〔2005〕37号)和《关于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湘财预〔2004〕94号)精神,对截至2003年12月31日前(以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报关出口货物发生的“免、抵”增值税税额,截止2003年12月31日尚未办理调库的,一律不再办理调库。由此影响市州财政的收入,全部由省财政负担,并通过省与市州年终结算办理。请各市州财政局及时提供相关结算依据。
  此项资金的账务处理方法如下:1.在地方财政总收入中,增设2004年“免抵未调库归还收入”项目,与地方本级收入并列;2.在地方年终滚存结余项下,增设“免抵未调库归还收入结余”和“其中,市(州、县、区)本级”两个项目,用于反映“免、抵”未调库归还收入资金中尚未动用的部分;3.“免、抵”未调库归还收入作为“中央财政应拨地方财政款”列入中央与地方两级财政资金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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