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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核定公务用车编制的通知

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核定公务用车编制的通知
(丽政办发〔2005〕129号)


市级各单位:

  根据《中共丽江市委 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江市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丽办发{2004}46号,以下简称46号文件)精神,经研究,重新核定我市各部门公务用车编制,(详见附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本次纳入编制的车辆,按在编车辆管理,享受税费减免及财政拨付车辆运行经费补助的政策。特殊情况已经配备的超出公务用车编制的车辆,按非编车辆管理,允许使用至报废,不再更新,不享受税费减免及财政拨付车辆运行经费补助的政策。

  二、公务用车编制下达后,现有车辆超编的单位,要按“在编车辆”和“非编车辆”的类别逐辆进行清理分类,并严格按46号文件规定分类管理。

  三、公务用车编制空缺的单位,要根据财力和工作需要,按配备标准分批逐步购买和配备公务用车,严禁突击购车。车辆空编不作为财政安排购车资金的依据。请按照46号文件规定严格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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