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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世界银行贷款/英国政府赠款“中国结核病控制”项目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九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结核病防治机构要确定2名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药品管理。

  (一)药品的发放发放程序:

  (1)各地、州疾控(结防)部门凭单位介绍信(证明)到自治区疾控中心领取药品(仅限地、州级)。

  (2)地、州领取药品后,凭自治区的出库单开出本地入库单,并将自治区的出库单和本地入库单(会计联)交地、州相关财务人员,以备核查。

  (3)县级到地、州级领药按照以上程序进行。

  (二)领药时间

  (1)地、州级领药时间,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至20日,全年共4次。特殊情况除外。

  (2)县级领药时间,各地、州、市根据本地具体情况自行决定。

  第三十条 药品的使用

  (一)对象在我区境内有常住户口或居住时间超过一年以上的外来人口,凡确诊为具有传染性或活动性肺结核的患者均可列为免费对象。具体为:涂阳、涂阴空洞和粟粒型肺结核患者可享受免费抗结核药物治疗。重症涂阴、初治涂阳治疗结束后,若痰涂片检查为阳性还有一次免费治疗的机会。复治涂阳则只提供一次免费化疗机会,即完成疗程后,痰菌检查仍然为阳性者(复治失败病人),不再提供免费化疗。住院病人在出院后转回结防机构且符合免费条件者,应结合住院和到结防机构时的痰菌结果给予免费治疗。如来结防机构时痰菌阳性,则根据出院时用药情况进行登记分类重新制定化疗方案;如来结防机构时痰菌已阴性,应按住院时的治疗状态进行登记分类,并完成后续治疗。

  (二)免费程序对确诊为涂阳或重症涂阴的肺结核病人,首诊医生要将胸片、化验单收集齐全,经结防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字,确定为免费治疗对象,方可免费诊断、治疗。

  第三十一条 药品的管理

  (一)药品管理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规。

  (二)药品必须有专库(柜)存放,专人保管。

  (三)药品库房要设立防潮、防火、防鼠、防盗设施。

  (四)各级结核病控制机构要制定明确的药品下拨申请程序,采用四联药品调拨单,药品下拨手续必须齐全。

  (五)各级结核机构要建立纪录每次出入库数量的明细账目,账物相符。

  (六)按药品有效期发药,杜绝药品过期事件发生。

  (七)发现有药品质量问题要及时向上级结防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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