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货物采购管理
第二十条 本项目有关货物及设备等采购应按世行规定的采购方式和审批程序进行。
1货物采购的方式为:
a国际竞争性招标(由卫生部贷款统一采购);b国内竞争性招标(由自治区卫生厅、财政厅统一组织);c询价采购(由自治区卫生厅、财政厅统一组织);
2货物招标采购的主要程序:
a刊登招标通告和广告;b投标人资格预审;c发招标文件;d招标文件的澄清;e投标;f开标;g评标;h授标;i签订合同;
第二十一条 货物采购计划的调整,必须征得世行同意,并向自治区财政厅通报世行的答复意见。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执行单位对世行采购的各类物资要加强管理,要配备专门人员负责项目物资采购和管理,要建立验收、分发与使用的各种手续,及时登记入账、做到账物相符。
第二十三条 世行贷款采购的物资设备不能挪作非项目使用;因采购多余和其他原因确需转让出售的,需报自治区财政厅,所得价款作为还贷准备金处理,严禁项目单位自行处置所购设备及车辆,进口物资转让出售应补报关税。
第二十四条 不符合世行要求和国家规定的采购合同或有关进口手续不完整的支付申请,自治区财政厅将不予付款。
第五章 物资和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物资采购必须按照世行《采购指南》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进行,项目单位发生的征地费及超过合同15%的预付款、国内运费、保险费、税款都应由配套资金支付。不得从贷款资金中支付。
第二十六条 各项目单位在项目建设期应有专人负责设备和车辆的验收与管理;做好设备和车辆的出入库登记手续,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作到账物相符。各项目单位应管好用好所购设备和车辆,提高设备及车辆的利用率,不能挪作它用,严禁变卖。
第二十七条 本项目采购的货物在项目完工后,项目单位应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单位由项目产生的资产、进行全面清理,配合项目完工和未来项目运营计划报告编制财务报告及交付使用资产目录,报同级卫生、财政部门审查,并报经自治区卫生厅及财政厅批准后交付使用单位,并纳入国有资产管理。使用单位必须按固定资产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管理和使用。固定资产的调动和转让,必须报自治区卫生厅批准。
第二十八条 药品由中央统一调拨,由自治区卫生厅统一配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