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病人报病费、管理费发现与诊断工作严格按照“中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工作指南”进行。
A推荐或转诊涂阳病人的单位或个人(经结防机构确诊为涂阳病人),按实施指南发放报病费10元。
B对接诊病人,按要求完成对病人的治疗和督导管理规定的疗程,定期查痰,服药等治疗程序。
C根据结核病工作指南,对于管理病人的医生,依据管理病人的治疗记录及病人治疗疗程结束后所填写的“肺结核病人报病管理费发放明细表”。提供相应的报账单据每例初治涂阳病人发放60元、复治涂阳病人发放80元,乡医发放20元。
D已完成治疗的病人乡级每例20元,包干用于督导检查村级医生治疗病人情况和向上级送检、发药、领药等的全部费用。
E报病费产生于当年,管理费跨年支付,即:当年一季度病人至次年一季度病人疗程结束后方可发放。
第十四条 以上报送材料均须内容真实完整、字迹清楚,项目地(州)、在填写提款申请书、费用报表和支出明细表时,应按世行支付类别分别汇总填列。每套报账材料须附有项目地(州)县财政部门提款申请书、费用报表和支出明细汇总表,提交一式二套材料。
第十五条 证明文件原件应统一保留在项目执行单位的财务部门,以备审计部门、自治区财政部门、卫生部门和世行代表团的审查。
第十六条 对于本项目《贷款协定》中规定,需要提交世行预审的合同,在第一次申请支付时,还应提交世行批准电传(或其他形式的批准文件)。
第十七条 “项目提款申请书”应按顺序编号,不得重复编写。制表时,应按币别和费用类别填据,一张申请单只填列一种币别、分行按费用类别填写。如付款涉及一个以上的供应商、咨询专家或一个以上的收款人时,应填写一份或更多份的费用表,以列示有关详细资料。
第十八条 自治区财政厅收到“项目提款申请书”及其附件资料,经审查认为合格后,将视情况采取下列相应的付款方式:
1二级专用账户资金偿付项目执行单位垫付款;
2二级专用账户资金直接支付给供货商、承包商和咨询公司或咨询专家;
第十九条 培训费及规划支持(项目活动费)开支范围。
培训费开支范围:
a培训班食宿费b教室场租费c培训费、资料费d教师授课费及交通费2规划支持(项目活动费)开支范围:a办公费b差旅费c会议费d项目活动出现场用车车辆燃料及修理费(仅对活动过程中发生的费用)e资料印刷费f业务人员现场工作误餐费(不适用于出差住宿人员)g与业务相关的试剂及器械费以上费用开支必须是在本项目年度工作计划中列出并必须有预算,且必须按提款报账程序准备资料,否则不予报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