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提款报账的程序及开支范围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已经用自有资金向供货商、服务商支付贷款或资金,要求自治区财政厅回补世界银行贷款应承担部分,报账程序为:由县项目办填写提款申请书,并附提款的各种材料送县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上报地区财政局,地区项目办汇总本级提款申请书并将所需材料上报地区财政部门审核后,将地区、县材料汇总后上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部厅审核批准后由二级专用账户中支付并向财政部办理提款报账,各级项目办和财政部门应在各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第十三条 提款报账申请的单证:
1申请表格:
(1)世界银行贷款偿还支付提款申请书(见附表2);
(2)摘要表和费用报表(附表3、4);
(3)接诊病人完整记录报告。
2申请单据
(1)货物提款报账:
A卫生部或自治区统一采购:
a签定合同;b招标文件;c评标文件;d授标文件;e支付证明(支票、汇票、现金等);f发票;g验收报告;h费用报表;i世行对合同的不反对意见电传;j银行对账单。
B各地自采设备报账:
a合同和自治区财政厅及卫生厅确认件;b招标文件;c评标文件;d授标文件;e支付证明;f发票;g货物验收单;h物资采购说明(货比三家说明);i费用表;j银行对账单。
(2)咨询服务:
a咨询服务大纲;b短名单;c费用概算;d合同或协议;e支付证明;f发票;g自治区项目办批文;h摘要表;i银行对账单。
(3)委托培训:
a培训大纲;b费用概算;c合同或协议;d支付证明;e发票(2 000元以上的费用需提供发票或银行对账单复印件,2 000元以下的填列支出明细表,见附表);f银行对账单;g摘要表;h培训总结。
(4)自办培洲及国内考察:
a培训大纲;b考察计划;c费用概算;d培训或考察情况总结;e支付证明;f摘要表;g银行对账单。
(5)国外培训、考察:
a领用外汇时须提交自治区项目办出国报告;b出国任务通知书;c外办送审单;d对方邀请函;e自治区项目办用汇审核表J(出国费用情况表);f培训考察大纲;g核销外汇时须提交自治区项目办外汇核销表;h国外考察总结;i各项费用原始凭据;j银行对账单;k费用报表。
(6)规划支持(项目活动费):
2 000元以上的费用需提供原始单据及银行对账单复印件,2 000元以下的填列支出明细表(见附表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