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项目执行单位应设置健全的财务会计机构,配备专职财务会计人员,负责项目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项目执行单位领导应支持财务人员按《
会计法》规定行使职权、保证财务人员相对稳定。
第二章 贷款资金和配套资金的管理
第七条 “世行贷款/英国政府赠款中国结核病控制”项目资金来源包括:世界银行贷款资金、英国政府赠款、卫生部无偿提供药品和国内配套资金。其中:世行贷款和英国赠款混合为440万美元,用于设备采购,咨询服务,培训及规划支持。对世界银行贷款资金的使用,项目执行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转贷协议》、《贷款协定》及本管理办法执行。卫生部无偿提供药品为1908.75万元人民币,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函[2001]83号文的规定,该项目的配套资金及还贷全部由自治区承担。配套资金总额为2250万元,将根据项目进度及年度计划逐年下拨至项目区,设该项目总投资约为7810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世行贷款/英国政府赠款中国结核病控制”项目贷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配套资金必须按年度计划使用。未经批准的用款计划和不符合规定的合同及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用款不予支付,各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贷款协定》规定的类别与支付比例报账(见附件1)。
第九条 “世行贷款/英国政府赠款中国结核病控制”项目贷款资金采用提款报账制,本项目的专用账户设在财政部,二级专用账户设在自治区财政厅,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向财政部办理提款报账手续,各级财政部门向自治区财政厅申请提款报账。
第十条 二级专用账户资金,可用于支付任何应由世行贷款承担的合格项目费用。项目执行单位提款报账时,应按要求填列“项目提款申请书”(附表2)和费用报表(附表3、4、5、6),并按要求提供证明资料副本。
第十一条 配套资金是项目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转贷协议》和本办法的要求将自治区的配套资金及时、足额拨付给项目单位,财政厅应加强对各级配套资金到位的监督。
1各地、州、市、县项目单位应制定项目执行期间每年配套资金计划及年度实施计划并报财政部门。
2各级财政部门应按年度实施计划监督配套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度情况。
3配套资金到位情况及项目其他资金用款情况列入每年的世界银行联合监督中,每年末向财政厅提供配套资金到位情况表和用款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