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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质监局关于非煤矿山桅杆起重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四)在闽政办﹝2006﹞189号颁布后新增的非煤矿山桅杆起重机,必须是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制造、安装、改造的起重机,并按照福建省地方标准《矿山用桅杆起重机》(DB35/T681-2006)以及省特种设备监督检验中心编制的《矿山用桅杆起重机检验技术文件》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办理使用登记。一律不得使用未取得相应资质单位制造、安装、改造的桅杆起重机。

  对整治中发现的非法制造、安装、改造桅杆起重机行为,质监部门要加大打击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堵住土制起重机械生产的源头。

  五、时间安排

  (一)准备阶段(2006年9月)

  各区人民政府应成立非煤矿山桅杆起重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设立工作机构并指定专人负责,并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9月30日前,各区应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机构的设立情况及成员名单、联系人、联系电话报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普查整治阶段(2006年10月-2007年6月)

  各区整治领导小组应严格按整治要求,组织相关部门查清辖区内非煤矿山桅杆起重机数量和分布,逐台落实整改措施,确保整治工作按时完成;每月5日向市整治领导小组报告上个月工作进展情况,并填报《非煤矿山桅杆起重机专项整治进度表》(附件2)。

  工作人员现场检查时,必须认真核对每一台设备,填写《非煤矿山桅杆起重机普查整治登记表》(见附件1),不能单凭使用单位口头汇报,确保整治工作全面覆盖,不留死角,不遗漏一台设备。

  整治过程应做实整改、监督检验、注册登记等环节,确保不漏检一个企业、一台设备。市、区对大非煤矿山桅杆起重机普查整治结果,各镇政府(街道办)要予以确认,特别是土制桅杆起重机的数量、分布、整改等情况要认真掌握、跟踪督查。

  (三)验收阶段(2007年7月)

  各区整治领导小组应对这次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市整治领导小组将组织检查组在7月20日前对各区的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做好全面总结,于2007年7月底前将整治工作情况书面报告市政府和省质监局,并做好省级检查验收的准备工作。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将对在非煤矿山桅杆起重机专项整治过程中表现突出、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六、工作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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