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忠文(市国土房产局主任科员)
叶文一(市质监局科员)
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联系人:叶文一,联系电话/传真:2699841/2699838。
二、整治工作目标
查清和掌握非煤矿山桅杆起重机数量、分布和安全状况,强化使用单位法人治理责任,查处和销毁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设备,最大限度消除设备事故隐患,为非煤矿山开采作业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建立健全非煤矿山桅杆起重机安全监督管理机制。
三、整治工作任务
从今年9月开始,用近1年时间完成非煤矿山桅杆起重机普查和专项整治工作,杜绝无证使用,实现所有符合有关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非煤矿山桅杆起重机纳入规范管理,持证使用。同时严厉打击非法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桅杆起重机行为,堵住非法生产的源头。
四、整治要求
(一)质监部门负责在闽政办﹝2006﹞189号颁布前已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桅杆起重机的整治工作。
1、无证桅杆起重机必须委托取得相应制造资质的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后的桅杆起重机必须符合《矿山用桅杆起重机》(DB35/T681-2006)标准要求,经厦门市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所验收检验合格后,由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注册登记,纳入监管。
2、对整改(检验)不合格的或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止使用并依法给予处罚。质监部门应将以上处理情况及时通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建议相关部门吊销其许可证。
(二)对《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厦府办﹝2006﹞165号)列入新、改、扩建和资源整合的非煤矿山企业,质监部门应对其使用的无证桅杆起重机进行逐台核实,并责令限期按整治要求第(一)款第1点规定进行整改。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检验)不合格的,质监部门将相关情况汇总并通报安监部门,安监部门对此类企业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验收不予通过,不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且未列入新、改、扩建和资源整合的非煤矿山企业,各区人民政府要依法组织相关部门坚决实施关闭,取缔其使用的桅杆起重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