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总工会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会系统专用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5年12月31日 新财非税[2005]2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总工会,各地、州、市(县)财政局、总工会,各局、公司财务处、工会: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会系统专用票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会系统专用票据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的财政票据管理,加强我区各级工会组织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收入管理,规范票据的使用和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根据2002年5月20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自治区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新财综字[2004]65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工会系统专用票据(以下简称“专用票据”)包括:“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会会费专用收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款专用收据”。
第二条 “专用票据”应按照下列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不得和其他专用票据互相串用,不得转让、转借、代开。
(一)基层工会在收到工会小组、工会分会等上交的会员按月交纳的会费时,向工会小组、工会分会等开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会会费专用收据”。
(二)各级工会组织依照有关规定收取工会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入、政府或行政补助收入、捐赠收入、各级工会收取所属企事业单位上缴收入时使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款专用收据”,仅限于工会组织使用。
(三)各级工会及其举办的企业、事业单位从事经营服务性活动所取得的经营性收入应依法纳税,使用税务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