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申报2006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
(丽政办发〔2005〕15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
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施行以来,我市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严格按照
《办法》的要求,规范和加强了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使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仍有一些地方和部门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工作重视不够,对其重要性认识不到位,制而不备和不按
《办法》规定的程序及要求报送登记、备案的情况仍然存在。为了做好全市2006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根据
《办法》和《丽江市政府和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规程》(丽政办发〔2005〕38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定计划的重点
全市2006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全省依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制定规范性文件要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和依法治国进程,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努力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在加强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的同时,高度重视有关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方面的制度建设,力争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工作同改革发展的进程相适应,自觉服从并服务于市委、市政府的工作大局。
二、申报要求
(一)从2006年开始,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直各部门(含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组织)制定规范性文件要实行事先立项申报制。即拟制定规范性文件要事先向市政府法制机构申报年度制定计划,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做好立项研究,确保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合法、合理、公开、精简和统一,避免重复上位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