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在本学科基础与应用研究领域的临床实践中已取得创新性成果,学术造诣较深,近三年取得过以下成绩之一:
(1)有省市级科研成果并获得过省科技进步奖或市科技进步二等奖前两位人员。
(2)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过三篇以上不少于3000字的论文或综述的首位作者或被《SCI》等收录,且引用率较高。
(3)出版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1部,专著为国家正式出版社出版物,有统一标准书号,副主编以上。
(4)获得3项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已被推广应用,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首位人员。
4、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本专业累计满20年以上,现仍从事本专业。
第三章 组织与程序
第六条 淄博市名医评选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方法进行。按照基层单位推荐、主管部门审核、评审委员会评审、社会公示和命名表彰五个阶段进行。
第七条 淄博市名医的评审程序:
1、以基层为单位,按照隶属关系和有关要求,逐级向上级人事、卫生部门推荐候选人。在推荐过程中要认真审核,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评议并在本单位公示,广泛征求意见,增加工作透明度,提高群众公认度,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候选人所在单位需提交《淄博市名医申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单位介绍申报人主要业绩的推荐材料。
2、市人事局、市卫生局负责淄博市名医评选工作的实施,成立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由11--15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3人,委员若干人。评审委员会中专家委员比例不低于70%。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个专业评审组,设组长1人,负责淄博市名医的初评工作。
3、淄博市名医评审委员会在完成当年评审任务后,自行解散,下一次评审前再重新组建。
4、市人事局、市卫生局审查上报人选情况及有关材料,并按照专业进行分类后,交由各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
5、评审委员会对专业评审组提交的淄博市名医初定人选进行综合评审,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评选出淄博市名医考察人选。
6、市人事局、市卫生局组织对评审委员会评选出的淄博市名医考察人选进行考察,对考察合格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