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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名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淄博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名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淄人发[2007]123号)


各区县卫生局、人事局,高新区地事局、组织人事部,大企业卫生处,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市管企业医院:
  为深入贯彻实施名医名科名院战略,加快我市卫生系统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特制定《淄博市名医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望各区县、各单位高度重视,认真学习贯彻,将名医管理纳入本单位、本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抓好落实。

  二OO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淄博市名医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科教兴医”战略,大力实施名医、名科、名院战略,加快我市卫生高水平人才队伍的建设,增强卫生科技综合实力和竞争力,促进卫生事业健康快速发展,规范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淄博市名医是我市卫生行业临床医学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医学专家。每三年评选一次,每届不超过20人。该称号不重复授予。

  第三条 淄博市名医的评选管理,坚持:

  1、服务于卫生事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原则;

  2、鼓励创新、促进年轻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原则;

  3、客观、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与省市级名科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4、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淄博市名医的评选工作在全市卫生行业进行。评选对象为在全市卫生行业内从事临床医学专业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非本市的符合条件的申请者需首先与我市有关医疗卫生单位达成合作与聘用意向,然后再按有关程序参与评选。

  第五条 淄博市名医评选的基本条件是: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爱岗敬业,立志献身于卫生事业,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求实、创新、协作、奉献的科学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2、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医疗技术精湛,在本专业领域有独特建树,公认为本学科技术权威的带头人,三大效益成效显著,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声誉,得到同行和社会公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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