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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07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2、建立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专项统计制度。按照《通知》要求,从2007年1月起,按季上报《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统计表》(附后),对高校毕业生进行专项统计。统计数据应与数据库数据保持一致并及时维护更新。报表报送途径与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统计报表一致。省厅将适时组织开展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情况调查,对数据库数据与报表不一致的地区将于年终考核时酌情扣分。

  3、建立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目标考核制度,并纳入全年就业再就业工作考核范围。力争使返回原籍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到年底能够有50%以上实现就业,一年内绝大部分实现就业。

  三、开展就业服务,实施就业帮扶

  1、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设立高校毕业生专门服务窗口,积极向毕业生提供免费职业咨询、职业指导、求职登记、职业介绍、办理失业登记等就业服务。

  2、各级培训机构要充分利用培训资源,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结合其意愿,组织参加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签定和就业见习,并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3、对自由职业、短期职业、个体经营等方式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免费提供相应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在签定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费缴费和社保关系接续等方面提供相应的服务。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要帮助落实小额担保贷款、个体经营收费减免等相关扶持政策。对从事微利项目的高校毕业生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4、建立“零就业家庭”毕业生绿色帮扶通道。在人力资源市场服务大厅、街道劳动保障所设立“零就业家庭”就业服务专门窗口,对回到原籍登记失业的“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按照“六优先”原则提供服务,即:优先按规定为其办理失业登记手续,领取《就业登记证》和《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优先安排其进入就业见习基地见习;优先给予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优先帮助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和享受规定贴息;优先提供岗位信息,推荐就业;优先安排公益性岗位,实行保底就业。确保当年登记失业的“零就业家庭”中的高校毕业生100%实现就业。

  5、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及时在《就业登记证》上记载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享受免费就业服务的内容。本省内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跨地区流动求职的,可按规定享受其求职所在地的免费就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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