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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土地管理部门的征收批文;

  (五)相关部门的立项批文;

  (六)占地项目平面图;

  (七)其他权属变更方面资料。

  申报人向征收机关申报契税减免事项应附以下相关材料:

  (一)纳税人的减免申请报告或文件;

  (二)土地、房屋权属交易合同(契约)或协议书、购买不动产发票;

  (三)单位更名、改制、破产等有关文件;个人继承、拆迁、交换、联建等有关文件;

  (四)身份证明(身份证、法人登记执照、机构设立政府批文);

  (五)其他权属变更方面资料。

  第六条 征收机关应指定专人受理、审核减免申报事项。受理人应要求申报人如实填写减免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资料,告知申报人若申报不实或虚假申报而应负的法律责任。受理人一般应在受理当日内将减免申报表和相关资料移交审核人。申报人没有按照规定提供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够全面的,受理人应一次性告知申报人应补正的资料。

  第七条 审核人应对申报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对于符合减免规定的,审核人应于审核的当日办理减免手续。对于显然不符合减免规定的,审核人应向申报人说明原因、并核定应纳税额,转入税款征收程序。情况较为复杂需向上级征收机关请示的,审核人应向申报人说明情况,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理手续。

  第八条 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减免管理,实行逐级备案制度。自治区征收机关办理的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在办理减免手续完毕之日起30日内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地区、县(市)两级征收机关办理的属自治区土地管理批准权限批准占用耕地的减免,应在办理减免手续完毕之日起30日内报自治区征收机关备案;县级征收机关办理的属地区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权限批准占用耕地的减免,应在办理减免手续完毕之日起30日内报地区征收机关备案。地区、县(市)两级征收机关办理的计税在3000万元以下的减免,应在办理减免手续完毕之日起30日内报自治区征收机关备案。

  第九条 耕地占用税减免,应向上级征收机关备案土地管理用地批准文件、减免申报表和当地征收机关批准文件。契税减免,应向上级征收机关备案减免申报表和当地征收机关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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