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5年6月9日 新财农税[2005]1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各地、州、市财政局: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我们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严格按照此办法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严格执行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政策,简化减免管理程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
国家税务总局《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依法应予减免的耕地占用税、契税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减免,实行申报制度。申报耕地占用税减免的纳税人应在用地申请获得批准后的30日内,向与批准其占用耕地的土地管理机关同级的征收机关提出减免申报。由国家或国土资源部批准占用耕地在1000亩以上的,由自治区征收机关办理减免手续。契税纳税人应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生效的10日内,向征收机关提出减免申报。计税金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由自治区征收机关办理减免手续。
第四条 受理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事项的机关为各级征收机关。
第五条 申报人向征收机关申报耕地占用税减免事项应附以下相关材料:
(一)用地单位申请减免耕地占用税的请示文件;
(二)农民建房的房主身份证复印件;
(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减免申报表”(见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