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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

  三、采取有力措施,把行政复议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有行政复议职责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建设,充实行政复议人员,并为之创造必要的条件,保证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不得把行政复议申请人拒之门外。要完善行政复议有关配套制度,创新工作机制,规范行政复议程序,切实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在行政复议过程中,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要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要求,按时提交书面答复和提供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要尊重管理相对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权,不得对行政复议申请人进行阻挠,更不能打击报复。要认真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对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认真做好行政应诉工作,自觉接受人民法院司法监督

  各级行政机关要树立法治意识和全局观念,自觉接受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维护法律的尊严。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要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要求,按时提交答辩状和提供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行政机关当被告的,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要争取亲自出庭;因故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熟悉法律和相关业务的本机关工作人员出庭应诉,必要时可委托律师与本机关工作人员共同代理参与诉讼。为增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意识,从案件中总结经验教训,行政机关要避免把行政诉讼案件完全委托给律师办理,而本机关工作人员不参与诉讼的现象。要依法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行政判决,对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判决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完善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各级行政机关要把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相结合,完善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为了降低行政案件的纠错率和败诉率,市政府决定从今年起把各有关部门行政复议案件纠错率和行政诉讼败诉率纳入政府绩效考评考核内容,作为衡量行政效能和执法水平的量化指标,具体办法按市效能办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在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中,违反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为,除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外,还要按《厦门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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