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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红十字会关于清理整顿滥用误用红十字标志名称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含待修订)、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8月24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24日)宣布废止或失效(原因:阶段性文件,适用期已过)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红十字会关于清理整顿滥用误用红十字标志名称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府办〔2006〕24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红十字会《关于清理整顿滥用误用红十字标志名称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六年十月十二日

关于清理整顿滥用误用红十字标志名称的实施意见
(厦门市红十字会)

  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颁布实施,为红十字标志的使用提供了法律保障;199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以下简称《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颁布实施,对红十字标志的使用作出了明确规定。我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于2001年开展了清理整顿滥用误用红十字标志、名称的集中行动,收到了良好的成效。近几年,我市辖区内滥用误用红十字标志、名称的现象有所回潮。今年是《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颁布实施10周年,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我市实际,现就清理整顿滥用误用红十字标志、名称的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开展宣传教育工作,正确认识红十字标志

  红十字标志是红十字运动的象征,受国际人道主义法的保护和国际社会的普遍尊重,它的正确使用,对于一个国家、一个城市的国际形象以及执行人道主义保护任务(特别是战时)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红十字标志是国际人道主义保护标志,是武装力量医疗机构的特定标志,是红十字会的专用标志,其他单位或个人均无权擅自使用。各区、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正确使用红十字标志的重要性,在本辖区、本系统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力求达到能正确认识红十字标志,不滥用误用红十字标志,维护红十字标志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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