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卫生行业名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淄卫字[2007]123号)
各区县卫生局、高新区卫生处,大企业卫生处,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市管企业医院:
为深入贯彻实施名医名科名院战略,加快我市卫生科技平台建设,增强卫生科技实力,特制定《淄博市名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望各区县、各单位高度重视,认真学习贯彻,将名科管理纳入本单位、本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抓好落实。
二OO七年七月九日
淄博市卫生行业名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市医疗卫生整体水平,加快卫生科技平台建设,创建一批省内外有影响的名科,更好地适应人民群众对医疗卫生工作的需求,推动卫生事业又好又快地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淄博市名科是我市卫生行业具有显著特色和优势的重点学科、特色专科。每四年评审一次,每届任期四年。
第三条 淄博市名科的评审坚持“自愿申报、专家评审、择优遴选、兼顾布局、宁缺勿滥”的原则,由市卫生局组织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和确认。
第二章 申报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淄博市卫生行业名科的申报范围为区县级及以上的医疗卫生单位。往届省级重点专业、市级名科优先参选。
第五条 申报卫生行业名科的基本条件为:
1、符合现代科学发展的总体趋势,学科诊疗技术水平处于省内先进或市内领先水平。有二个以上明确、稳定并具有特色和优势的研究方向。学科建设规划科学、可行,规章制度健全、实施措施得力。
2、具有一定的学科优势和发展潜力,科研基础条件较好,科研水平较高,在某些研究方向上达到或接近本学科发展前沿,在市内属领先水平,在省内或国内属先进水平。近四年来,曾获市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励,在省级以上核心刊物发表论文10篇以上,目前承担着市及以上科技计划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