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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四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发现单位任用(聘用)未经注册、调转登记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单位任用(聘用)没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依据《会计法》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由所在单位或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对遗失补办的证书,应使用原证书编号,并在备注栏内加盖“遗失补办”印章,同时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向社会公告原证书作废。

  第三十八条 各地、州、市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实施办法,确定本地、州、市行政区域内各单位会计从业资格的管辖并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期限以工作日为准,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四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和外国居民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适用本实施办法,但免试人员其所持的学历或学位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第四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可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执行。

  自治区财政厅2001年发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新财会字[2001]24号)以及与本实施办法有抵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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