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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3各类企业按工商注册登记级次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4无工作单位的申请人员由户口(或居住地)所在地的县、市财政部门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负责管理。申请人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须向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附表1);

  (二)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三)有效身份证原件(附复印件);

  (四)近期同一底片一寸免冠证件照两张。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九条 规定条件,且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成绩合格的申请人,还需持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附复印件)。

  第十五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委托代理人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认真核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应当出具书面证明,并加盖本机构专用印章。

  第十七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书面决定;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用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作出准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作出不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九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不得涂改、转让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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