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会计学;
(二)会计电算化;
(三)注册会计师专门化;
(四)审计学;
(五)财务管理;
(六)理财学。申请人所持专业学历与上述所列专业名称不同,而申请人提出免试申请的,需经自治区财政厅认证是否属于会计类专业。
第十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由自治区财政厅统一部署。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由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财政部统一制定的考试大纲组织实施统一命题、统一印制试卷、统一制定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统一组织阅卷。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制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规则,向社会公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考务规则及考试相关要求。各地、州、市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监督检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风、考纪。
第十一条 报名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非免试人员,其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珠算技术(五级以上)等级证书科目考试成绩必须同时合格,才能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符合免试条件的报考人员,其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科目考试成绩合格,可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财政部统一规定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样式和编号规则,负责全区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印制及编号。
第十三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按照自治区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全科合格的申请人,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成绩单起2年内,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以下简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从业资格的具体管辖和证书的颁发工作,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按属地及工商注册登记级次原则分别实施:
1在乌鲁木齐地区的自治区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及直属机构会计从业资格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管理,乌鲁木齐地区以外的,按属地原则由所在地、州、市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2中央驻疆单位在乌鲁木齐地区的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管理,在乌鲁木齐地区以外的,按属地原则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