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会计从业资格按属地及工商注册登记级次原则管理。自治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含县级,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铁路、部队和兵团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第五条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和指导全区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第二章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第六条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
第七条 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因有
《会计法》第
四十二条、第
四十三条、第
四十四条 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两个科目的考试原则上一年进行1-2次,逐步实行无纸化考试;初级会计电算化实行无纸化考试。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建立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基地。
第九条 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和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考试科目。该条款所称会计类专业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