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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5年4月11日 新财会[2005]1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各地、州、市财政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中央驻疆单位:

  为规范我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并报备财政部,现予发布,请认真组织实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和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适用本实施办法。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一)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二)出纳;

  (三)稽核;

  (四)资本、基金核算;

  (五)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六)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七)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八)总账;

  (九)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十)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条 各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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