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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不同特点,创新基金可采取无偿资助、贷款贴息、资本金投入等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其中:自治区创新基金对每个项目的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数额不超过3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不超过50万元。国家创新基金对每个项目的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数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不超过200万元。

  第七条 项目费是指用于支持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若干重点项目指南》,经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审批立项的项目经费。

  (一)无偿资助,是指主要用于技术创新项目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包括仪器设备购置和安装费、商业软件购置费、租赁费、试制费、材料费、燃料及动力费、鉴定验收费、培训费等与技术创新项目直接相关的支出。

  (二)贷款贴息,是主要用于支持产品具有一定的技术创新性、需要中试或扩大规模、形成小批量生产、银行已经贷款或有贷款意向的项目。

  (三)资本金投入方式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 管理费是指用于自治区技术创新基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创新基金管理办公室”)从事创新基金项目的评审和必要的宣传工作经费。创新基金管理办公室要严格管理费支出,并在下一年度3月10日前向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报告年度管理费使用情况。

第三章 项目审批和资金拨付

  第九条 企业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申请创新基金。创新基金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项目的受理、评审和监管。

  第十条 企业申报的项目由地、州、市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及集团公司母公司负责推荐。科技部门出具推荐意见前,应征求同级财政部门的意见,并将推荐项目名单抄送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创新基金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对通过受理审查的项目进行评审。根据评审意见,本着“择优支持”的原则,提出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和金额建议,报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审批。审批后的项目,由科技厅、财政厅正式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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