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5年8月28日 新财企[2005]111号)
伊犁州财政局、科技局,各地、州、市财政局、科技局:
为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财务管理工作,提高创新基金使用效益,依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5]22号),我们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的财务管理工作,提高创新基金使用效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家财政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基金是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专项资金。设立创新基金旨在增强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引导地方、企业、创业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投资,逐步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机制。
第三条 创新基金来源于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预算拨款,为国家和自治区两级财政的政府性基金。自治区财政安排的创新基金年度预算由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财政预算情况确定。自治区科技厅会同财政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交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第四条 创新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创新基金主要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所需的开支。具体开支范围包括项目费、管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