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项目资金的申报、审核及审批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项目资金的申请审核工作。
第十三条 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本地区范围内公开组织项目资金的申请工作,并对申请企业的资格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建立专家评审制度,组织相关技术、财务、市场等方面的专家,依据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和当年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 地、州、市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依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申报的项目,并在规定时间内,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专家评审意见底稿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报送自治区财政厅、经贸委。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应按照项目的重要性排列顺序。
第十六条 自治区本级中小企业项目申报、资金申请审核及项目评审工作,由自治区财政厅、经贸委按职责划分分别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自治区经贸委会同财政厅对各地、州、市上报的申报报告及项目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项目计划。
第十八条 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审核后的项目计划,确定项目资金支持方式,审定资金使用计划,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九条 自治区经贸委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在全疆范围内组织国家项目资金申请工作,组织专家对上报项目进行评审。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经贸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申报的项目,并在规定时间内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专家评审意见底稿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报送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列入国家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的项目,在财政部将项目支出预算指标下达自治区财政后,由自治区财政厅及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企业应对项目资金单独核算。无偿资助项目承担企业,收到专项资金拨款后,计入资本公积金,由全体股东共享。贷款贴息项目承担企业,收到专项资金拨款后,冲减当期财务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