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自治区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负责国家专项资金项目的申请审核。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自治区经贸委会同财政厅负责确定自治区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负责对国家和自治区专项资金的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方式及额度
第七条 专项资金可采取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的支持方式。企业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企业以银行贷款为主投资的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
第八条 无偿资助的额度不超过企业自有资金的投入额度。自治区专项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每个项目一般不超过80万元;国家专项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每个项目一般不超过200万元。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自治区专项资金贴息额度不超过100万元,国家专项资金贴息额度不超过150万元。
第三章 项目资金的申请
第九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中小企业必须具备下列资格:
(一)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经济效益良好。
(四)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第十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中小企业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二)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包括经营范围、主要产品、生产技术水平、职工人数、上年财务状况等。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印件)。
(五)项目实施地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评价意见。
(六)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申请无偿资助支持方式的中小企业,除提供要求的资料外,需提供落实或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自有资金有效凭证(复印件)。申请贷款贴息支持方式的中小企业,除提供要求的资料外,需提供项目贷款合同(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