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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5年8月2日 新财企[2005]77号)


伊犁州财政局、经贸委,各地、州、市财政局、经贸委:

  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我们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进一步促进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进一步促进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由中央财政及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的政府性资金,包括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国家专项资金”)和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自治区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用于支持自治区中小企业的发展,主要支持方向是:

  (一)专业化发展;

  (二)与大企业协作配套;

  (三)技术创新;

  (四)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等;

  (五)列入自治区成长型中小企业培育计划和财源培植计划的重点项目;

  (六)具有地区产业优势的特色产品项目。

  第四条 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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